英国观察

  • 伦敦怪事 1:没有宪法的宪政国家

    伦敦怪事 1:没有宪法的宪政国家

    很多人都听说过一句话:“英国没有宪法。”

    我第一次听到这句话,觉得很奇怪:一个现代民主国家,怎么可能没有宪法?时间久了,了解到,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。有误解在里边。

    准确的说法应该是:英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,但英国拥有完整的宪法体系,是世界上最典型的宪政国家之一。这里的区别,看似只是几个字,实际上意义完全不同。

    很多国家,例如美国、中国、法国、日本,都有一部正式命名为《宪法》的法典,它通常被视为国家的根本法,所有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。

    英国则不同。英国没有一本叫做《宪法》的文件,但国家运行同样有一整套明确的规则。这些规则有几个不同的来源。

    首先,是议会通过的重要法律。例如1215年的《大宪章》(Magna Carta)、1689年的《权利法案》(Bill of Rights),以及后来有关人权、司法改革等法律,都构成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    其次,是普通法(Common Law)。英国法官在几百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大量判例,其中不少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则,例如司法独立、程序公正等。

    第三,是宪法惯例(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)。

    这些惯例并不是法律,却几乎人人遵守。例如,国王任命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;国王虽然是国家元首,但通常都会按照首相和内阁的建议行使职权;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。如果政府失去下议院多数支持,通常就需要辞职或者举行大选。

    这些规则虽然没有写进一部统一的宪法,却已经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。

    那么,什么才是真正的”宪政”国家昵?很多人认为,有宪法就是宪政,没有宪法就不是宪政。其实并非如此。

    宪政的核心,并不是有没有一本叫《宪法》的文件,而是国家权力是否受到约束。

    一个真正的宪政国家,应当做到政府依法行使权力,司法保持独立,议会能够监督政府,公民权利得到法律保护,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。

    英国正是这样的一个国家。英国国家运行具有以上基本特征。

    英国“宪法”还有一个十分鲜明的特点,就是”议会主权”(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)。

    英国著名法学家A. V. Dicey曾经提出,英国议会拥有制定和废除任何法律的权力,法院不能宣布议会正式通过的法律无效。

    这一点,与美国不同。美国实行的是”宪法至上”,最高法院可以裁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;而英国则强调议会至上,由议会代表人民制定法律,法院主要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,而不是推翻议会立法。

    为什么英国一直没有制定一部成文宪法?原因主要在于历史。

    英国没有经历像美国独立战争或法国大革命那样彻底推翻旧制度、重新建立国家的过程。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在数百年的历史中不断演变、逐步改革形成的。很多制度今天看来十分成熟,当初却是一步一步积累起来的。

    英国人更倾向于渐进式改革,而不是推倒重来。

    也正因为如此,英国的政治制度具有很强的连续性。几百年前形成的一些原则,今天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。

    所以,英国不是没有宪法,而是没有一部统一的成文宪法。它的宪法散见于法律、判例、政治惯例和历史传统之中,却同样规范着国家权力的运行,也同样保障着民主与法治。

    个人观察,英国很多制度的运行,不完全依赖法律,一定程度上依赖一种”默认遵守规则”的文化。公交车排队、地铁扶梯站右行左、议会辩论、法院独立,甚至国王的角色,都体现了这种特点。

    本文的标题,正是英国政治制度独特、也最值得研究的地方。